律师档案
张军政
张军政律师
天津 河西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军政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保管人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行李毁坏,谁应当赔偿损失?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30 11:43)    点击:287

保管人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行李毁坏,谁应当赔偿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371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作为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保管他人的财物,并且应当亲自保管,不得交给第三方保管,除非曾经约定可以交给别人代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由第三人代管,可是保管人委托别人代为保管,结果对保管物造成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军政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军政律师,张军政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军政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020500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军政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西区律师 | 河西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军政律师主页,您是第2692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