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军政
张军政律师
天津 河西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军政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7-06 17:10)    点击:180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军政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军政律师,张军政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军政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020500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军政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西区律师 | 河西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军政律师主页,您是第26927位访客